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4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抚新区科技城1#路东办公室2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北段中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上诉人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二审期间,原审被告**、***均称未收到一审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也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系通过***委派的施劲松或***本人代**、***领取的上述法律文书。二审中,***称***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直接交给了***,而***称其未将上述法律文书转交**和***,因此一审法院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有违法定程序,鉴于一审判令**和***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充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37元,退还上诉人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