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3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祁世贤,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489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地址:甘州区景福宁园南寨润泽园小区西大门二楼
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49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甘州区景福宁园南寨润泽园小区西大门二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还款,权利人**于2022年2月23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销(2020)甘0702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