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云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3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3HQ4G2W。
法定代表人:张梓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候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云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润泉家园B区1号楼3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LD1G8X。
法定代表人:曹瑞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顺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润泉家园B区居住组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512895416。
法定代表人:郭诗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3号张化大厦商业楼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48971J。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诗煜,女,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曹瑞法,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云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顺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诗煜、曹瑞法、张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甘肃云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27186.57元、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13785.21元,合计540971.7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20年12月19日起以实际下欠代偿款427186.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上述未履行欠款本金的利息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张掖市顺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诗煜、曹瑞法、张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4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甘肃云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掖市顺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诗煜、曹瑞法、张虎、***负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14日、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10日,本院分七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曹瑞法、***名下有存款21130元,现该笔存款已划拨至甘州区人民法院并已转移至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顺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诗煜、曹瑞法、张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查上述车辆已抵押,现本院已依法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且不交纳评估费,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25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郭诗煜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该不动产已抵押,现本院已依法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且不交纳评估费,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2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到润泉家园物业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2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8.2022年5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550953.78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1130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529823.7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曹瑞法、***名下有存款21130元,现该笔存款已划拨至甘州区人民法院并已转移至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顺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诗煜、曹瑞法、张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查上述车辆已抵押,现本院已依法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且不交纳评估费,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郭诗煜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该不动产已抵押,现本院已依法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且不交纳评估费,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张燕燕
审判员 张明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璇
附:本案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