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47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住所: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上秦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702595548971J。 住所: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0645783D。 住所: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3222319********。 被执行人:张掖博泰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7219675U。 住所: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博泰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15000000元,利息4786090.21元(利息算至202111月24日),本息合计19786090.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博泰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博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40517元,减半收取70258.5元,由被告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博泰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025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9856348.71元并利随本清,2022年12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案件款总额为23517177.58元,当日履行案件款17259470.15元,下剩案件款6257707.43元(不再产生相关利息)于2023年2月1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4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