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5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城关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圣嘉园1号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9162070268606912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博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一村八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13058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西环路3号张化大厦商业楼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489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博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2083553.8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计5983553.87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被告张掖市博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掖市博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842.5元,由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掖市博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洪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2年8月19日、2022年9月16日、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2月5日,本院分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8月29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2年9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12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2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010396.37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6010396.3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璇
附:本案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