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21民初3867号
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毛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73854306W。
法定代表人唐守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菊,女,汉族,1970年3月7日生,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现住贵州省开阳县,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胜利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63085945P。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菊,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26672.7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没有人找过我拿钱,工程款该给的我们给,诉讼费不承担。
本案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下列事实:
2016年7月14日,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恒煜.北岭尚品小区入口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恒煜.北岭尚品小区进行绿化;2、2017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66672.7元;
3、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和2018年2月24日支付了原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40000元,尚有工程款26672.7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工商企业信息、《恒煜.北岭尚品小区入口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清单、被告付款的票据、为被告开具的发票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26672.7元未给付,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请求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26672.7元。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国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