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双永存毛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73854306W。
法定代表人:唐守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菊,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胜利西路10栋6单元4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63085945P。
法定代表人:易辉,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忆刚、王花与被执行人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黔012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贵州博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26672.7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33元。因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唐忆刚、王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经向申请人唐忆刚、王花告知相关情况。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开阳县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超
审判员 刘有才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于方
书记员彭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