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药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1301号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99-123号都市花园1幢2单元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0945045M。
法定代表人:龙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药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办公大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49595H。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药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0.00元,由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