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住所:遵义市,住所: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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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