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2291号之二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99-123号都市花园1幢2单元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0945045M。
法定代表人:龙镇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药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办公大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49595H(1-1)。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药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340元,由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