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27民初666号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99-123号都市花园1幢2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龙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宇,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兴,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顶盛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顶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宇,被告贵州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源顶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758372.4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1758372.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期间,以1758372.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天源顶盛公司、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案外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凤冈信用社)订立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贵州第二建筑公司以固定总价4664010.77元的标准将自己所承包的安装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分包给天源顶盛公司,由天源顶盛公司对凤冈信用社新办公楼安装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包括供货及安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天源顶盛公司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在30日内完成结算,在该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97%,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款的3%(即支付保修金)。订立合同后,天源顶盛公司按约定安装了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并于2018年12月27日移交给凤冈信用社使用。在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所承包的其他分项工程完工后,2019年6月21日,天源顶盛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天源顶盛公司遂将竣工结算资料交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天源顶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方案变更,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确认了移机增项和风口增项,共计增加工程款112043.25元。贵州第二建筑公司陆续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2874399.96元,扣除质量保证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还需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758372.44元。

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辩称,1.天源顶盛公司至今未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和应收工程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2.如人民法院判定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应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917135元[即应从总包干价中扣除下列款项:天源顶盛公司应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交纳配合管理费264010.77元;天源顶盛公司延误工期353天,其应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延期补偿费353000元(353×1000);贵州第二建筑公司代天源顶盛公司购买空调风口主材费用68265元;天源顶盛公司实际安装设备的数量比合同约定的数量少,实际未安装的设备(包括少安装设备)应减少支付工程款155961.67元。3.因移机增项,认可该增项应增加支付工程款53366.10元]。4.不认可天源顶盛公司主张的风口增项及应付工程款57679.16元。5.认可天源顶盛公司实际增加安装了一台全热交换器(价值7855.39元),认可因该项应增加支付工程款7855.39元。总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天源顶盛公司对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天源顶盛公司、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案外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5月22日订立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注: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表:设备价格明细表(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安装价格明细表(承包人投标文件)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质量保修、维修书组成]。各方所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将自己所承包的安装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分包给天源顶盛公司施工,由天源顶盛公司对凤冈信用社新办公楼安装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包括供货及安装);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4664010.77元(固定总价);开工时期为2018年5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日;天源顶盛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在30日内完成结算,在该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97%,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款的3%(即支付保修金);天源顶盛公司先提供等额增值税额用发票后,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如天源顶盛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其应按1000元/天为标准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补偿费用。订立合同后,天源顶盛公司对凤冈信用社新办公楼安装了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等设备,其间,发生了移机增项,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认可该增项应付工程款53366.10元;根据实际情况,天源顶盛公司最终实际安装的设备与合同约定相比较,存在减少安装部分设备(少装室外变频多联室外面PUHY-P700YSLKG一台,部分室内机)、增加安装部分设备(PEFY-P25VMA-E-S三台、PEFY-P63VMA-E-S六台、PEFY-P100VMA-E-S四台)、安装设备部分变更(增加安装了一台全热交换器)等情况。天源顶盛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于2019年6月21日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结论为合格工程。天源顶盛公司已将竣工结算资料交贵州第二建筑公司。

另查明:1.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2874399.96元。2.贵州君诚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有限公司对凤冈农商行办公楼室内和外墙装修工程项目中“工期延误”的审计意见为,根据凤冈农商行介绍,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实际延误工期28天,系由建设单位增加屋面钢架结构等原因所导致,故对工期延误款未作扣减。贵州君诚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接受的审计资料中包括了《凤冈信用社新办公楼安装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书》。3.凤冈信用社于2018年8月9日对贵州第二建筑公司作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工程联系回复函》,载明主要内容为,同意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对2层、7-10层、11层、13层平面进行局部调整(原施工完毕的砖砌墙体被拆除、新增砖砌墙体等,同意对上述项目按716106.88元进行结算)。4.2018年10月8日,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凤冈信用社作出《工程设计变更单》,载明的主要内容有:原暖通设计的中央空调出风口、回风口的尺寸较小,为保证通风、回风及天棚吊顶的整体协调性,根据现场实际尺寸作相应的增大调整,请空调施工单位按装修设计变更后的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尺寸定制及安装风口。2018年10月9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工程签证单》,确认对凤冈县已安装完毕的16台空调进行移机安装,需增加材料及人工费。2018年10月15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增项签证单》,确认为满足装饰效果,空调出风口、回风口需加宽,加长风口工程量共计364.60平方米属增加工程。2018年10月24日,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贵州林丰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

68265元,用于购买空调出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用于装修凤冈信用社新办公大楼,贵州林丰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将出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交付给贵州第二建筑公司。5.在诉讼中,天源顶盛公司认可最终实际少安装的空调等设备的价值为130458.22元,认可应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交纳配合管理费264010.77元。6.贵州第二建筑公司与凤冈农商行就凤冈农商行办公楼室内和外墙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该争议尚在遵义市仲裁委仲裁之中。7.凤冈信用社于2018年9月21日将名称变更为凤冈农村商业银行。8.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认可天源顶盛公司增加安装了一台全热交换器的价值为7855.39元,认可应在固定总价之外增加支付工程款7855.39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工程联系回复函》《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应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多少工程款?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结合天源顶盛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于2019年6月21日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结论为合格工程;贵州君诚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接受的审计资料中包括了《凤冈信用社新办公楼安装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书》等事实,可认定至迟在2020年4月1日,天源顶盛公司已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移交了《凤冈信用社新办公楼安装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书》。根据双方约定,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在30日内完成结算,在该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97%,即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应在2020年5月10日前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97%。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所持其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应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多少工程款问题

(一)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所支付的购买空调出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款68265元,是否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出,其所支付的购买空调出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款68265元,系代天源顶盛公司支付的货款,从应付工程款中将该笔材料款扣除,虽然凤冈信用社改变工程设计,空调出风口、回风口需加宽,加长风口工程量共计364.60平方米属增加工程,因天源顶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凤冈信用社改变工程设计之前,已按装修设计变更之前的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尺寸定制及安装风口,应理解为在凤冈信用社改变工程设计之前,天源顶盛公司未定制及安装风口,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68265元,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二)天源顶盛公司少安装空调等设备,是否应扣减安装费用25503.45元;凤冈信用社改变工程设计,空调出风口、回风口需加宽,加长风口工程量共计364.60平方米,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是否应增加支付相应工程款。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应当以什么标准计算扣减安装费用;天源顶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应当以什么标准计算增加工程款,故对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天源顶盛公司各自提出的前述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三)是否应当扣除延期补偿费353000元。在天源顶盛公司施工期间,发生了下列情况:凤冈信用社于2018年8月9日对贵州第二建筑公司作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工程联系回复函》,同意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对2层、7-10层、11层、13层平面进行局部调整(原施工完毕的砖砌墙体被拆除、新增砖砌墙体等);2018年10月9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工程签证单》,确认对凤冈县已安装完毕的16台空调进行移机安装;2018年10月8日,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凤冈信用社作出《工程设计变更单》,对装修工程设计作出变更;2018年10月15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增项签证单》,确认为满足装饰效果,空调出风口、回风口需加宽,加长风口工程量共计364.60平方米属增加工程;2018年10月24日,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贵州林丰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68265元,用于购买空调出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用于装修凤冈信用社新办公大数,贵州林丰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将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交付给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天源顶盛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于2019年6月21日经竣工验收,系因前述客观情况导致,而非天源顶盛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对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出应当扣减延期补偿费353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四)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还应向天源顶盛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252303.0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办公大楼空调、新风及热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各自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各自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应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的款项包括:合同约定固定总价4664010.77元、移机增项应付工程款53366.10元、天源顶盛公司增加安装一台全热交换器7855.39元;从天源顶盛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中应扣除的款项包括:扣除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购买空调出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所支付68265元、已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874399.96元、应交配合管理费264010.77元、少安装空调等设备应减少工程款130458.22元。从应付款中扣除应扣款项、质量保证金后,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还应向天源顶盛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252303.04元[(固定总价4664010.77元+移机增项应付工程款53366.10元+天源顶盛公司增加安装一台全热交换器7855.39元)-(贵州第二建筑公司购买空调出风口材料、空调回风口材料支付68265元+已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874399.96元+应交配合管理费264010.77元+少安装空调等设备应减少工程款

130458.22元)-质量保证金135795.27元(4526509.04×0.03)]。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应在2020年5月10日前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97%,因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自2020年5月12日至付清款项期间,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应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3.85%)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约定,天源顶盛公司先提供等额(工程款数额与价税合计数额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天源顶盛公司应先向贵州第二建筑公司提供价税合计数额1252303.0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贵州第二建筑公司向天源顶盛公司支付1252303.0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天源顶盛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其提出的余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价税合计数额为

1252303.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限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六日内向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52303.04元及相应利息(以1252303.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计算利息的起至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4元,减半收取计10817元,保全费5000

元,由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7元,由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时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霞

书记员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