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民初3395号之一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都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0945045M。
法定代表人:龙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宇,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
原告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顶盛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天源顶盛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源顶盛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46元,减半收取10673元,由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时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霞
书记员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