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99-123号都市花园1幢2单元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0945045M。
法定代表人:龙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坤宇,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终5296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黔0327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52,303.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9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4,923元。执行中查明,本院2021年2月23日以(2021)黔0327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0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78,865.04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余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