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都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龙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天源顶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过程、调查结果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内容进行了书面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沈 帅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