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颖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402民初3357号
原告:昆明市颖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席子营小区省粮油机械厂宿舍9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兴福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峨山县双江街道办登云社区三家村麻疯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1966年5月1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颖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颖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颖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7元,由原告昆明市颖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