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31民初59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告: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MA6N8A624Q。
住所:云南省绿春县大兴镇西城区城关三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钱妍杏,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绿春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和***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