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民初1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国,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彦鹏,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办登云社区三家村麻疯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21781114T。
法定代表人: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书,男,彝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双友,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双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