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民初1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国,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彦鹏,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办登云社区三家村麻疯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21781114T。
法定代表人: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书,男,彝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双友,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双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