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795号之二
原告:四川宇通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金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志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雪峰综合农贸市场办公室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晓莉。
原告四川宇通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宇通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宇通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四川宇通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佳丽
书 记 员 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