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4302号
原告: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荟,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雪峰综合农贸市场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民,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