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

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4175号
原告: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海螺社区安置房7号楼一单元一号。
法定代表人:向九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雪峰综合农贸市场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康城,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80号,身份证号510821197303××××。
被告:张纯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4于22日,户籍地四川省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张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被告张纯东负担。
审 判 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喻 彪
书 记 员  龙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