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105号
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海螺社区安置房7号楼一单元一号。
法定代表人:向九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雪峰综合农贸市场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张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川1902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92700元予以冻结。2021年6月15日原告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392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喻 彪
书 记 员 龙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