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922号之一
原告:成都博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12层6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晓,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雪峰综合农贸市场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荫。
原告成都博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经庭外对账,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博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141元,合计2,241元,由成都博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