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雪峰综合农贸市场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59704644J。
法定代表人:孙荫。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锐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