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576号之一
原告:***,女,生于1982年11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雪峰综合农贸市场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旭,男,生于1976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系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旺苍县。
第三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小区群心村三、四组。
法定代表人:潘本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益宾,男,生于1967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系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德,男,生于1964年11月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系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 明 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邵菊
书记员樊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