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城市通远堡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民初1889号
原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综合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武,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辉,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通远堡粮库,住所地:凤城市通远堡镇粮库街。
法定代表人:李屹,男,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通远堡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车东芳
审 判 员  何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