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民初3239号
原告: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边门镇边门村。
法定代表人:曾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草河大街8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民,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系公司经理,住凤城市。
被告:凤城市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良种村。
法定代表人:姜青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新平,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