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238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综合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刚,该公司职员,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57931908515,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8号B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叶凤龙,。;李学军,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李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3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李学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型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李学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