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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北票市畜牧兽医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3307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北票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北票市长江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5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学,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草河大街869。 法定代表人:刘成成。 被告: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石城乡三胜村西沟屯5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票市畜牧兽医局、大***建筑有限公司、***、***、**学、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畜牧兽医局、大***建筑有限公司、***、***、**学、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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