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3307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北票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北票市长江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5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学,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草河大街869。
法定代表人:刘成成。
被告: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石城乡三胜村西沟屯5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票市畜牧兽医局、大***建筑有限公司、***、***、**学、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畜牧兽医局、大***建筑有限公司、***、***、**学、辽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