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81执恢99号
本院依据(2018)鲁148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为428213.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 2、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银行存款,查封账户一个。 3、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三、经委托向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黄 帅
书记员 张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