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0868号
原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苗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天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生效判决已确认天润公司与天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计算。本案涉案工程于2016年5月6日完成竣工验收,天润公司亦主张该工程质量保修期自2016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天润公司本案起诉时早已超过上述质量保修期,故对天润公司要求天易公司继续对大兴旧宫镇绿隔项目外门窗工程履行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润公司认可仍有部分质量保证金未予退还,如其认为天易公司在质量保修期内未尽到相应的维修义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生效判决书确认杨松豪与天易公司之间并非挂靠关系,而应属于违法分包关系,杨松豪与天易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同时对杨松豪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予以确认,并据此判决:1.天易公司给付杨松豪工程款2871069.19元及质量保证金283490.69元,天润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天易公司给付杨松豪工程款利息(以2871069.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驳回杨松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天易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天润公司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除承担工程款2871069.19元及质量保证金283490.69元外,还承担了迟延履行利息11593元、执行费34000元,共计45493元。据此,对天润公司要求天易公司支付上述损失454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润公司承包北京中冶名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发包的大兴区旧宫镇绿隔地区建设旧村改造二期A1地块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用地项目工程。2015年9月,天润公司(承包人)与天易公司(分包人)就上述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天易公司分包该工程中的外门窗工程部分,签约合同价格为13243424.12元。合同约定:通用部分13.7质量争议,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承包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完工验收或已完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17.4.1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的总额的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5%为止;17.4.2,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21天内会同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分包人;17.4.3,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承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8.1完工验收的含义:18.1.1完工验收指分包人完成了全部分包合同工作后,承包人按分包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完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完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承包人和分包人为完工验收提供的各项完工验收资料应符合竣工验收的要求。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缺陷责任期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计算……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分包工程或某项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保修期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如果合同技术文件另有约定,按合同技术文件执行。当上述缺陷责任期低于国家规定时以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当高于国家规定时按本招标文件执行,起算时间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9.7保修责任(4)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同时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约定:保修单位不及时进行维修或两次维修不好的,承包人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保修单位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包括10%的管理费);对于结构质量问题,保修单位应根据客户要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出具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保修单位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质量保证金的40%,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支付给分包人质量保证金的40%,剩余20%待保修期满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质量保修期不计取利息。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016年1月26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涉案工程项目1#-12#住宅、13#公厕进行竣工验收,于2016年5月6日对涉案工程地下车库、ABC#地下车库、A#办公、B#办公、C#商业进行竣工验收。 天润公司主张与天易公司最终结算金额为14174534.48元,质保金的金额应为结算金额的5%即708726元,已经支付了40%即283490.69元,剩余425235.31元未支付。 天润公司主张联系天易公司工作人员及时维修,但天易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予以证明。 另案外人杨松豪因与天易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承包合同》,曾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将天易公司、天润公司、中冶公司诉至本院,请求:1.天易公司、天润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871069.19元及利息(以2871069.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天易公司、天润公司支付40%质保金283490.69元;3.中冶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3154559.8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本院经审理认为,天易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杨松豪与天易公司之间并非挂靠关系,而应属于违法分包关系,杨松豪与天易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同时对杨松豪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予以确认。2019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5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天易公司给付杨松豪工程款2871069.19元及质量保证金283490.69元,天润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天易公司给付杨松豪工程款利息(以2871069.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驳回杨松豪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杨松豪申请强制执行。天润公司公司提交的案款收据及谈话笔录显示,本院从天润公司执行案款3200153元,包含工程款2871069.19元及质量保证金283490.69元、迟延履行利息11593元、执行费34000元。
一、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损失45493元; 二、驳回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恩水
书记员  寇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