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729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财金大厦0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英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6728XC。

原告***与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3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安卫玲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