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729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财金大厦0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英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6728XC。
原告***与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3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安卫玲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