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729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财金大厦0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英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6728XC。
原告***与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价值4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卫玲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