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众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8号财金大厦0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众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元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众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6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685号裁决书指定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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