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东乡族自治县诚意井桩有限公司、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甘2926民初187号
原告东乡族自治县诚意井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东乡县河滩镇大塬村十社49号。
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东乡县锁南镇新庄巷24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乡族自治县诚意井桩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机械成孔班组劳务协议》,被告将位于东乡县那勒寺镇的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井桩及基坑支护、楼降水井工程分包给原告,依照约定承包单价为支护工程180元/平方米,水泵18台,白天每台60元/天,晚上每台60元/天(每台按12小时计算)。2021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完成的工程共计价值1997371元,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809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80930元,支付逾期利息7870元(按照银行同期利率4.35%计算),共计188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原告东乡族自治县诚意井桩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0930元,利息2038元,合计182968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给付62968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
二、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给付款项,原告东乡族自治县诚意井桩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或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原告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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