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63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明。
***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月10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负担,退还***1618元。
审判员  郑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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