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46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所律师胡某某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付赔偿款共计192529.2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履行案款192529.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29元、案件受理费320元,共计198678.28元,申请执行人***于当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并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2788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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