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7769号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XX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马学明。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XX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省XX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材料供应货款共计1788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金属波纹管等材料,金额为1403874元。于2020年7月1日增补订单681600元。2020年7月5日续签波形护栏合约,金额108120元。合同总价款为2193594元。定金20万元应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其余货款于提货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合约的材料,被告接收验收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截止起诉时被告欠151526元未支付。利息暂算至2021年6月1日为27274元,货款加利息共计178800元。
被告甘肃省XX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金属波纹管203.46米,单价6900元,总货款1403874元,付款时间为提货前付清。2020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波形护栏5680米,单价120元,总货款681600元,付款时间为提货前付清。2020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波形护栏680米,单价159元,总货款108120元,付款时间为提货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原告向被告公司承建的甘肃省XX店XX公路(临夏线段)改建工程第二标段;锁关路沙红井S309;锁南至关卜段第三标段(沙红井四标)”项目工地供应了货物。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向被告总共供应了2193594元的货物,被告支付了2072068元货款,尚欠121526元货款未付。原告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杨传锋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马军的通话录音中,马军在通话中确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12万元多的货款未结清。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合同三份、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销货清单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经被告方人员签收。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马军确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12万元多的货款未付。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万元。原告在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明确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视为未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省XX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甘肃省XX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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