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甘肃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6民初120号 原告甘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036996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甘肃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MA72LKQA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22638024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甘2926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29民终98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22)甘2926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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