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一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3487号 原告:***正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3X6156X。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镇小***一期2号楼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一不,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东乡族自治县。 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226380245M。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不、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2022)甘1124民初3487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苟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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