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890号
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滨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索南镇新庄巷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朵得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