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279号
申请人: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22楼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