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