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2695号 原告:琚立高,男,1979年2月13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琚立高诉被告河南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居安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琚立高,被告河南居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琚立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费10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南居安公司承建力辉钢丝绳厂的钢结构工程,将部分安装分包给被告***。被告***承建工程期间,雇佣其吊车作业,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欠其吊车费103500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后经其多次讨要,二被告一直拒不给付。 被告河南居安公司辩称:其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吊车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欠条上也没有其公司签字确认,其公司对原告和***之间的欠款情况不清楚。其公司和***也没有签订合同,部分工程由***施工,目前工程已经结束,除了质保金之外,剩余工程款项已全部支付给***。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河南居安公司承建力辉钢丝绳厂的钢结构工程,后又将部分安装分包给被告***。被告***在施工中雇佣原告吊车作业,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欠原告吊车费1035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力辉钢丝绳厂工地居安钢构安装欠吊车费壹拾万零三千五佰元103500元***2020.10.15”。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吊车费103500元未付,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河南居安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并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案纠纷系被告***在施工中租赁原告吊车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河南居安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吊车费103500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琚立高吊车费103500元; 二、驳回原告琚立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