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28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路雄踞都市东家1栋1门16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八一中路(城关中学)侧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8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李红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