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2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6)湘09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2040000元,违约金102000元,共计2142000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领取全部执行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谌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