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28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光。

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为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8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伟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12月2日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质保金,但该银行不支持冻结;通过不动产查询,查封了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仁县八一中路的不动产一套,但暂不宜处置。另通过工商、车辆、保险理财、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尹良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