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8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幢A座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77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