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83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幢A座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014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