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33民初349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栋A座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美玲,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材料供应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或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栋A座0802室,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会昌县,原告选择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