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83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幢A座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22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